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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Rights in Canada :社會權的正義實踐

作者 / 戴華

當天午後,訪團前往渥太華大學法學院,和SSHRC在CURAs項下所補助的Social Rights in Canada計畫研究團隊代表進行座談。這個計畫已經執行了兩期,每期5年。第一期和第二期都各別申請了延長一年,因此總共執行了12年之久。該計畫目前正值第二期延長階段的結尾。

與我們進行座談的團隊代表是該校法學院Prof. Martha Jackman,和加拿大「社會權代言中心」(The Social Rights Advocacy Centre, or SRAC)主任Mr. Bruce Porter。SRAC是Social Rights in Canada計畫多達八個伙伴執行單位中的一員。在這些執行單位中,又有包括SRAC等四個單位屬於非營利組織─其他三個單位是Canadian Feminist Alliance for International Action, Poverty and Human Rights Centre, Centre for Equality Rights in Accommodation。這樣的組合讓我們想到,SSHRC的CURAs類型計畫所涉及的communities很可能在概念上和我國科技部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計畫所涉及的communities有所不同。就後者而言,所謂的communities意指所謂的「社區」。在科技部的補助下,台灣北中南東等地區所執行的「社會實踐」以在地「社區」為主要場域。可是經詢問後,我們發現,他們所理解的communities是groups with common interest(s),其成員不需要居住在同一區域;在這個理解下,communities乃對應於某種類型的「社群」,亦即具有特定宗旨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我們後來在SSHRC針對CURAs類型的計畫詢問相同問題,也得到相同答案。

圖:圖左為Prof. Martha Jackman,右為Mr. Bruce Porter。

雖然Mr. Porter在自我介紹時沒有提到,但是我們可以從網頁上看到一則有關他的報導,其中特別提到他在一個有關“social rights practice in Canada”的重要研究計畫中擔任co-director,而且這個計畫結合了四個非政府組織和四個大學。看起來,這裡提到的不外是University of Ottawa法學院所執行的Social Rights in Canada計畫。根據該報導,Mr. Porter透過這個計畫介入了加拿大最高法院有關人權或社會權的12起訴訟案,也「為許多國內憲法層次的案件以及國際案件提出有關歧視、貼標籤(stigmatization)、貧窮和遊民處境(homelessness)的專家証詞」。這個報導可用來凸顯Social Rights in Canada計畫的幾個特性。

首先,該計畫旨在透過實務行動─亦即協助加拿大國內的相關法律訴訟─來處理該國政府必須面對的一些社會問題。在座談中,Prof. Jackman和Mr. Porter都提到,加拿大政府的法令或政策往往忽略甚或激化貧窮、遊民、弱勢移民所造成的一些有違「社會權」的社會問題。他們想要透過本計畫的實務行動來糾正這些法令和政策的缺失。

其次,這裡所謂的「社會權」,其實是用來呼應聯合國人權宣言中有關人身安全、教育、健康、居住、工作之類的基本人權。因此,在執行本計畫時,執行單位也注重與聯合國相關機構合作,力圖促使加拿大政府改革相關法令與社會政策,以改善窮人與遊民的社經地位。

再者,在協助有關社會權的訴訟時,本計畫也致力於突破過去有關社會權的迷思。過去,在社會權和政治權之間有著一個廣被接受的區分:後者乃隸屬於所謂的「消極權利」(negative rights),如果這類權利遭受侵犯,被侵犯者「可以向法庭提出訴訟」(justiceable);前者則隸屬於所謂的「積極權利」,這類權利是否可以被尊重或者得到保障,乃是立法者需要考量、而非法庭有能力解決的問題。本計畫在實務行動方面的努力,顯示出一種想要突破上述迷思、建立新典範的企圖心。

最後,所謂的「社會權」,其實可以更廣義地理解為「經濟、社會與文化權」(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or ESCR)。由於有關ESCR的法律訴訟需要由被侵犯的當事人來提出,因此,在協助這些當事人提出法律訴訟時,本計畫也突顯出Prof. Jackman和Mr. Porter在座談時所指出的一個重點:他們想要促使被侵犯的當事人能夠實質地透過法律來伸張其「社會權」。換句話說,這是一個想要特別凸顯弱勢者的主體性,「由下而上」地在加拿大國內、甚至在國際場域中推動「社會權」的計畫。

圖:Faculty of Law in uOttawa在關注社會問題、支持學界與實務界合作上,有悠久的傳統。

和University of Ottawa法學院所執行的CURAs計畫對照之下,我國科技部所補助的「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計畫就顯得比較具有在地或草根特性。然而這並非缺點,在試圖協助特定在地社區謀求發展的同時,我們也在試圖為國內具有類似屬性以及面臨類似困境的社區尋找有效的發展策略;尤有甚者,我們的成果也可望構成值得其他國家借鏡的案例。此外,和該計畫不一樣的是,我們並不訴諸或強調「社會權」,也不透過「法律訴訟」來解決貧困社區在發展上所面臨的「社會權」。我們訴諸社區的整體增能、組織化,以及與周邊社區、在地非營利組織或團體的合作,藉此讓台灣公民社會的民間力量得以注入處境不利之社區的發展計畫中。我們不強調弱勢社區在自身發展、滿足居民基本需求等方面的「社會權」,而希望善用民間的能量來解決社區的發展問題。社區的發展當然可能因為地方或中央政府的法令或政策缺失而遇到阻礙,但是「法律訴訟」不需要構成立即的解決途徑。儘管我們的社會實踐在無形中也是一種協助社區居民伸張其「社會權」以落實社會正義的方式,但是我們不需要將上述阻礙看成對於「社會權」的侵犯。

由於CURAs類型的計畫容許民間非營利組織加入共同主持的行列,因此SSHRC容許研究經費由執行單位(必須是學術機構)撥給參與計畫的民間組織來使用。以Social Rights in Canada計畫為例,在每年約20萬加幣的經費中,十分之一是供community researchers使用的。

最後,在一開始提到,Social Rights in Canada計畫已經結束,目前僅在延期階段。SSHRC現在已決定不再徵求CURAs類型的計畫,而改以所謂的Partnership Grants (PG)和Partnership Development Grants (PDG)取而代之。雖然研究人員還是可以在PG或PDG的項目下申請屬於過去CURAs類型的計畫,但是Prof. Jackman和Mr. Porter表示,他們不會再度提出後續的計畫了,理由之一是,PG和PDG的競爭激烈。他們進一步遺憾地表示,PG和PDG的推出,意味著加拿大政府現在為了提升資本主義式的經濟競爭力而趨向保守,不再強調那種鼓勵社會實踐、在正義和平等原則的引導下去謀求民眾福祉的CURAs計畫了。他們對於SSHRC取消CURAs計畫的決定做了如此評論,我們都想知道是否正確。這個問題就留待我們去參訪SSHRC時再旁敲側擊了。

圖:除訪團外,科技部駐加科技組組長蔚順華教授(左1)也一同參與在渥太華的兩場交流座談。